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汉民二初字第00390号
原告湖北豪亮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航侧村葛洲坝国际广场3栋1单元22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赖完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东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栋125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豪亮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豪亮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豪亮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豪亮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其他诉讼费用46元由原告湖北豪亮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