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民终3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宜都市。
原审被告:李海松,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2017)鄂05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