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世纪欧洲城**。
法定代表人:李海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廖朝平
审判员  肖小月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俊保
书记员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