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红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熊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有限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1600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为816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003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中柱
审判员  李家国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