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红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熊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有限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87021.93元【货款81600元、利息2404.93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0月18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止)、迟延履行金1554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从2021年4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案件受理费1876元、执行费1187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