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红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熊强,系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39453.43元【货款114575元、2021年3月9日之前违约金13749元;违约金6719.43元(2021年3月9日以货款1145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止)、案件受理费1295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1945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