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红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熊强,系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99912.35元【货款88200元、利息8917.20元(以88200元为基数,按年率利5.775%,从2019年10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止)、迟延履行金1389.15元(以88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计算,从2021年4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止)】、执行费1406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