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红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熊强,系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楼9477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83650元【货款81600元、案件受理费913元、执行费1137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