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86号 申请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武陵西路莲家桥三巷长沙银行旁。 负责人:范艺钢 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