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9005执保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7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41号。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新沟工业园(九支沟)。
法定代表人:周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都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1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贺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