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6执复8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申请复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精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都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新沟工业园(九支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湖北精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三案,申请复议人***、***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