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10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得胜,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30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典平,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一审第三人: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友芳,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湖北达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典平,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丹江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郑州路与槐荫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史海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陈典平,一审第三人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达腾经贸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鄂03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中:(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规定,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婧
审判员 肖建军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