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074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阿拉尔市人,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远,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88451765C。
法定代表人:李友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福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太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6125391B。
法定代表人:付书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市武当山特区琼台索道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永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0943981G。
法定代表人:陈光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和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武当山特区琼台索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文静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