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49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2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88451765C。
法定代表人:李友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菲
人民陪审员 潘相云
人民陪审员 杨 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占展
书记员刘江伟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