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81民初2255号
原告:***,男,***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男,***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第三人: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8845176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8年8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被告黄梅县国土资源局、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原告***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梅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鄂1127民初2603号案件还在审理中,本案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