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0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华源巷7号2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B083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红卫教育口车城西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2203449B。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46226.38元(1622485.13元+123741.25元-已支付的12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负担案件受理费7872元、鉴定费17134元、缴纳执行费811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已主动向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90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