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特4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3日,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华源巷****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明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启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以***对仲裁条款作出裁定为由书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井家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