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莫文彬,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在宜昌市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或其他财产,限额450000元。申请人***通过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子担保书(编号:0121420504060402000026)提供担保。2021年8月25日,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宜昌市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或其他财产,限额45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曹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珊珊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