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78259916G。
法定代表人:莫文彬,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枝江市玛瑙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限额600000元。申请人***通过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子担保书(编号:0121420115000402000188)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枝江市玛瑙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限额60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熊珊珊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