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25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某、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谷城国用(2013)第007022gb04017号;房屋产权证号:谷城县房权证石花镇字第××号、b0××54号、b003955号、b0××56号、b003957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