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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彦与阳新国、喻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02执4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邓彦,女,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阳新国,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系阳新国之妻),女,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系阳新国之弟),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阳勇(系阳新国之子),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寺村。
法定代表人:阳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店街新天村4组。
法定代表人:阳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执行邓彦与阳新国、***、***、阳勇、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902民初3168号民事调解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902民初3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