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阳新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何家台65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9124199R。
法定代表人:王艳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新国,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云梦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
被执行人: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798599993。
法定代表人:阳新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国、***、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923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9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33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223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由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923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亚明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魏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