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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陈俊,万相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阳新国,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喻春华(系被执行人阳新国之妻),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系被执行人阳新国之子),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祝爱平,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寺村。
法定代表人:阳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店街新天村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国、喻春华、**、祝爱平、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鄂09执监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3168号民事调解书由汉川市人民法院执行。汉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国、喻春华、**、祝爱平、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街××道××栋××单元××房××室房屋(武房权证黄字第2×**)作价95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5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9执监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3168号民事调解书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乡××村××号××幢房产(房产证号为鄂云房权证沙河字第2××2号、鄂云房权证沙河字第2×**)。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新国、喻春华、**、祝爱平、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阳新国、喻春华、**、祝爱平、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阳新国、喻春华、**、祝爱平、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精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毅明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