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9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4日,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7日,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原告:赵全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南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漳县武安镇月明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武安镇月明寺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624ME1802719J。
负责人:杨发青,月明寺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宏,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何家台65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679124199R。
法定代表人:王艳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军,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全林诉被告南漳县武安镇月明寺村村民委员会、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全林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全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林撤回对被告南漳县武安镇月明寺村村民委员会、湖北亿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赵全林承担。
审 判 长  周文瑜
人民陪审员  徐家富
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