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482行审525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汝州市云禅大道与丹阳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4099。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武超,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策,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6-198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7445804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33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在汝州市发改委立项。汝发改【2016】489号。2018年4月26日与大峪镇政府签订【汝州大峪风电场项目征林、征地、合作修建场区道路协议】,经大峪镇政府同意后,2018年7月份,开始占用下焦村集体土地建升压站,现正在建设中。经现场实地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大峪镇下焦村,四至: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南至路,东西长64米,南北宽62米,占地面积3968平方米(约折合6亩)。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331号处罚决定“1、责令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968平方米其他土地退还给汝州市大峪镇下焦村委会;2、没收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下焦村非法占用的3968平方米其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3968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9840元”。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19840元罚没款后其他义务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书及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331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33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