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2民初2231号
原告:桃江县***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桃江县松木塘镇石鸭头村明善公组。
法定代表人:文昌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第**。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被告:中广核桃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村新塘组>
法定代表人:曹政平。
原告桃江县***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桃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桃江县***种养专业合作社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桃江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桃江县***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詹凌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欧连花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