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1587号
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丁尽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丁素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军
书记员肖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