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隆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653号
申请人:湖南隆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9UEJ4U,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06号开阳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5#栋504。
法定代表人:李绍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育文,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怿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负责人:孙建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74458049Q,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6-198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申请人湖南隆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隆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隆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