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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311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豁口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吕继武。
被告:吕伦华,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吕伦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曙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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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冯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