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2985号
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27层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豁口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