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3166号
原告:武汉记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
负责人:***。
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记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记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记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记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记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