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2170号
原告:武汉广厦龙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
法定代表人:张国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广厦龙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广厦龙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厦龙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广厦龙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广厦龙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