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何咏松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7530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咏松,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新港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28号3号楼A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里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何咏松、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港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以因原告***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