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9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伶俐,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景虹花园一期第7幢5**9层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澳门山庄。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28日以其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斌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