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南市森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森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永森木材工业有限公司制材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淮南市森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18]1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淮南市森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执行标的在3千万元以下,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统筹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18]124号调解书,指定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