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香港路121号1栋3**9层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53055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