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飞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万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华,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71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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