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3471号
原告:襄阳诚永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万众星苑******。
法定代表人:尚洪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襄阳诚永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襄阳诚永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诚永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