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一组。
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
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支付1160340元及利息1039461.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66元,申请执行费24537元。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8204.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