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博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82民初705号
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博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博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博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