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况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17709947。
法定代表人:姜元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其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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