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当阳市森成林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民初64号
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17709947,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
法定代表人:姜元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当阳市森成林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220309066,住所地当阳市庙前镇沙河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黄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当阳市森成林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 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穆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