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45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生兆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