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

***与***、翟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428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66583,住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翟兆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即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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