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土城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土城股份经济合作社、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75.56万元及利息,已经实际执行到位款800万元。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在本院存有未结民事案件,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申请,依另案【(2019)鲁0811执保3294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本案执行案件款。目前,该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房屋租金收益)。结合案件执行实际情况,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1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生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