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627号
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66583。
法定代表人:翟兆路,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中德广场B座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RLNWFOA。
法定代表人:顾红军,经理。
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