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62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66583。
法定代表人:翟兆路,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中德广场B座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RLNWFOA。
法定代表人:顾红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宁森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执保2627号一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