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土城社区居委会、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财保820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土城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665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土城社区居委会与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鲁0811财保82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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