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杰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11民终415号
上诉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3元,减半收取14046.50元,由上诉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邱爱兵 审判员 姚 彬
书记员 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