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工业园世纪大道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一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1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2年7月12日,本院依程序同申请执行人中杰建设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杰建设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一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中杰建设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